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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后保证金被没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3 点击次数:1289

核心提示

  近日,浙江衢州市民徐开伟向本报投诉称,他的伯伯徐延寿在2002年10月份被德兴市森林公安部门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刑事拘留,后经家属作人保和财保“双保”后,才被取保候审,前后一共被关押了42天,家属方面认为公安部门涉嫌超期羁押嫌疑人。让家属更疑惑的是,2003年解除取保候审后,公安部门一直没有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德兴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当时的办案一直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当初所收取的8万元并不是取保候审保证金,而是“暂扣款”,收据上填写为“保证金”是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

家属质疑:“解除取保候审后应退还保证金”

  超期羁押还实行“双保”?

  徐延寿,浙江省龙游县人,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和高血压等疾病。徐延寿本人早年从事竹木品经营,从各地竹民处收购粗加工的竹木制品后转卖给生产企业做原料,从中获取利润。

  2002年上半年,徐延寿到德兴从事此类经营。按照规定,经营、销售竹木制品应当办理相应的竹木营运证并交纳育林基金,但由于江西与浙江两地依法应交纳的育林基金标准相差70元/吨。于是,徐延寿从衢州的林管部门开具相关的育林基金缴讫凭据和营运证,拿到德兴经厂家认可后验证使用,前后一共销售了60吨竹制品材料,少支付育林基金4000余元。

  2002年10月10日,徐延寿被德兴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注:即现在的德兴市森林公安分局)传唤,次日被公安部门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刑事拘留。后来徐延寿弟弟徐延顺作人保并先后交纳了8万元保证金,公安部门开具了项目为“保证金”的8万元收款收据,徐延寿也于当年11月22日被释放,前后一共被关押了42天。徐开伟表示德兴公安涉嫌超期羁押,另外在取保候审时,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两种担保方式,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在徐延寿与其弟弟徐延顺接到的德兴市公安部门签发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上,只告知因时间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但对“案件的侦办结论和对徐延寿的处理结果”只字未提,也没有通知去退取8万元保证金。徐延寿至今始终没有接到德兴市公安机关关于案件审查的通知和结论,8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未被退还。

  不肯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今年6月初,徐开伟称受伯伯委托,一方面向律师咨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另一方面以当事人家属身份随同委托律师一行3人于6月23日、30日两次前往德兴市公安局了解有关情况。[page]

  据徐开伟介绍,德兴市森林公安分局向他们笼统地说明了案件情况:徐延寿刑事拘留后,报请检察机关逮捕未准后,因徐延寿有精神分裂病史和有关领导指示,“在责令徐延顺做保证人并交纳8万元保证金后对徐延寿取保候审”。事后,该案其他涉案人员据说已依法处理,唯徐延寿仍挂案在身,至今尚无结论,“按接待民警说法,该案还未了结,随时可重新启动侦查程序,要求徐延寿归案受审。”

  徐开伟一行向德兴森林公安分局提及保证金一事后,接待民警称该保证金已没收上缴国库,在律师的再三要求下,另外一名民警拿来一份由该局开具的没有发票日期的收据,“收据大致内容为没收徐延寿8万元的取保候审金”,徐开伟一方当即提出质疑,要求提供该票据的收据联或其复印件,但是遭到接待民警的拒绝。

  徐开伟告诉记者,“这名民警后来表示对该案保证金的处理在程序上有欠缺和不妥之处,理由是当地经济薄弱、经费紧张,此种不得已的做法可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此民警还称如不要求退还保证金,那么该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否则将重新申请对徐延寿进行批捕。”

  徐开伟咨询委托律师意见后认为,对于徐延寿案件,且不论徐延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启动程序追究徐延寿刑事责任,单就取保候审问题上,“解除取保候审后,不退还徐延寿保证金,于法无据;没收徐延寿保证金的说法和做法也不合法律程序。”

  德兴森林公安:“该退的钱我们肯定会退!”

  超期羁押的情况不存在

  8月7日下午,德兴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林志光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的办案一直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但由于以前在管理上有点混乱,所以这案子确实是有点瑕疵。”

  林志光进一步解释说,由于当时他还没有调到森林公安分局来,没有参与过徐延寿一案的侦办,所以很多具体情节方面并不是很清楚。林志光局长让记者查阅了该案的相关案卷材料,他说,“之前徐延寿的家属带着两个自称律师的人来过,因没有出示律师证,所以我们肯定不能让他们查阅案卷材料的。”

  据案卷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6月至9月份,徐延寿在与德兴市竹压板厂做篾黄生意时,先后多次将自己从浙江衢州、龙游等地购入放行证(木材运输证)以每张600元至800元(每吨60元至80元)的价格卖给德兴的舒某、王某、祝某、练某等四人,这四人购买的目的除与厂家结自己无证运输篾簧的账外,还涉嫌偷漏国家的税费。[page]

  2002年10月11日,德兴市公安部门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将徐延寿刑事拘留,当年10月14日,由于“涉案人员多,他们不但流窜作案、多次作案,而且同案犯廖某外逃”,经批准对徐延寿延长拘留27天。同年11月9日,德兴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延寿,但在报捕阶段,家属提出徐延寿患有精神病,看守所也反映其在押期间有精神病复发迹象,因此11月14日,德兴市森林公安部门将徐延寿带往上饶市精神病院鉴定,鉴定报告于11月18日作出,20日上午由办案民警带回德兴。

  上饶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显示结论为:被鉴定人徐延寿“患有双相情感性精神病(部分缓解期)、部分责任能力”。经德兴市检察院和公安局领导同意后,11月22日上午,为徐延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德兴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林志光因此提出,“家属怀疑我们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徐延寿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收取的是“暂扣款”而非保证金

  徐开伟向记者出示了两张由德兴市森林公安部门分别于2002年11月15日、22日开出的收款收据,收据表明一共向徐延寿家属收取了8万元的“保证金”,记者发现这两张“江西省上饶地区收款收据”并非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票据,该收据之后注明“不得代替发票使用”,加盖的公章为“德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财务专用章”。

  德兴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林志光解释说,“以前森林公安部门也许管理上的原因,开出的票据还不够正规。”林志光同时告诉记者,公安部门当时收取的8万元并不是保证金,“那是暂扣款,也就是嫌疑人的赃款及非法所得、还有国家的损失”。

  既然是“暂扣款”,那为何收据项目却是“保证金”?林志光称,“那是当时开票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我们公安机关不可能会同时实行财保和人保两种担保方式。”在该案《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显示只有“徐延顺担任保证人”一种担保方式。不过林志光表示,“既然这是我们失误造成的,我们也愿意承担这个责任,所以我们也希望当事人徐延寿或者书面委托人前来协商、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这个事情,该退的钱我们肯定会退。”

  律师意见:这8万元难以认定为涉案赃款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程扬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page]

  其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公安部门应该尽快退还保证金。”关于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问题,国家对此更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我们国家法律是严格禁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没收保证金这样一种严厉制裁措施的。

  程律师同时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暂扣金”这一说法,“暂扣金”不属于严格的法律概念,如果该笔款项属于涉案赃款或者非法收入的话,公安机关对涉嫌赃款赃物的保全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应该填写统一的赃款赃物暂扣或保全文书,并出具专门收据由当事人签收,而在徐延寿一案中,仅凭由其家属在取保候审期间交纳的8万元钱现金和收款名目为“保证金”的收据,难以认定该笔款项为涉案赃款或非法所得。

  程律师最后建议,当事人如果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次事件中遭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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