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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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去年2月份因打伤他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缴纳3000元保证金后,我儿子被某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月份,法院判处我儿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 两年。现在我儿子的取保候审期限已过,且没有任何违反该强制措施的行为。请问:我们该怎样为我儿子办理解除取保候审?
当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要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首先可以由你或者你的儿子向作出取保候 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并阐明你儿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出现任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然后由办案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办理:
1.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如果你儿子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3.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你儿子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你儿子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你儿子到指定的银行领取3000元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