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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遭遇双重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8 点击次数:1290

前天,在慈溪工作的邹剑向本报热线值班室反映:今年4月底,他聘用的驾驶员开车撞死了人。而他从保险公司能获得的理赔金,还不够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金的一半。他说:“我怎么也想不通,同一起车祸赔偿,对死者家属和对被保险人,差别咋这么大呢?”

  聘用司机肇事出人命

  去年底,邹剑和弟弟凑钱从潘某处买了一辆“东风”牌自卸货车,挂靠在甘肃一家运输公司名下,雇用司机在慈溪掌起给几家工地运泥。车辆的保险户头也随之改到邹剑名下。

  今年4月29日,邹剑雇用的司机皮某在行车途中,将骑三轮车的安徽人洪某撞死。慈溪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皮某负事故全责。

  8月4日,在慈溪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邹剑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8.5万余元,其中大部分要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来兑现。邹剑说,调解时,在场的慈溪人保公司的理赔人员经初步计算,说大概可获赔近12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几天后,法官和邹剑一起到保险公司支取保险理赔款时,却被告知,邹剑只能获赔6万元左右。

  未增保就按老标准理赔

  记者就此联系了慈溪市人保公司,负责此案理赔的谢立科介绍,出险的“东风”货车是2003年贷款买的,当时还付款买了至今年5月12日的两年期保险。因去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随之车辆的相应投保额也要增加,人保公司曾登报要求以前投保的车主前来增资投保、变更保单。

  谢立科说,车祸发生在今年,按新的标准,死者家属可获赔约12万元。由于邹剑此前未办理增资、变更保单的手续,公司只能按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计算,这是按中国保监会和上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由于新老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年限、误工费等项目、标准上,几乎要相差近一倍,由此导致了目前的理赔“缺口”。

  法律界对此看法不一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宇艇说,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增资、变更保单,作为按新《交法》实施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依据,是可以的。如果保险公司刊登过相关要求增资的通告,而投保人没有来办理,等于放弃了这一权利。

  新《交法》施行已有一年多,据了解,其间很多没有及时办理变更保单的车主,在车辆出险后都碰到了与邹剑一样的麻烦事。

  事实上,对保险公司的上述操作方法,法律界有不同的声音,认为保监会“曲解”了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意思。有律师提出,保险单是一份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以前按老标准投保的车辆也可以要求按新标准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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