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施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期和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施工人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需要的时间。无论施工人是进行修理,还是进行返工、改建,都必须是无偿的,不得再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
因修理、返工、改建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由于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会拖延工期,往往会造成施工人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而逾期交付是由于施工人的责任造成的,因此施工人还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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